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杜凤霞,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凤霞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凤霞与被害人陈某某二人夫妻感情多年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8月5日20时许,在本市静海区双塘镇董莫院村夫妻二人家中,被告人杜凤霞做饭时在给其丈夫陈某某喝的汤中投入含有治螟磷、甲拌磷、毒死蜱、辛硫磷毒物成分的农药“毒辛”杀虫剂,欲将陈某某毒死,因陈某某发现汤内有异味未喝该汤。后被害人陈某某报警,民警来到其家中将被告人杜凤霞带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农药瓶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被告人杜凤霞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凤霞以投毒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凤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颖
检察官助理贾子霄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凤霞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1式5份
4、补充证据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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