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杜凯,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小区**号。被告人杜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杜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凯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毕某某、胡某某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11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12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11月15日、2019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杜凯与刘某甲、胡某某、毕某某、刘某乙约定,由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毕某某将资金交给被告人杜凯对外放贷,赚取利差,并约定轮流主持放贷。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由被告人杜凯主持放贷,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由刘某甲主持放贷、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由胡某某主持放贷。被告人杜凯放贷期间内在收到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毕某某的资金后通过虞某某、刘某丙对外进行放贷,同时采用授意并指使虞某某、刘某丙或通过虞某某、刘某丙介绍相关人员陆续书写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并给予借条书写者一定的好处费的手段,制造资金已经放贷出去并支付高息的假象,以骗取上述投资人继续出资。2014 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凯协助刘某乙(另案处理)在收到毕某某、胡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资金后,继续采用上述手段,虚构资金对外已经放贷以骗取投资人。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凯单独或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计将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641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36张借条交给毕某某、刘某乙、胡某某、章某某等人,并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凯单独或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虞某某、尤某某书写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315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15张交给毕某某、刘某乙、胡某某、章某某等人,后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2.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凯单独或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刘某丙、虞某某书写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90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5张交给毕某某、刘某乙、胡某某、章某某等人,后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3. 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杜凯单独或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虞某某介绍的陆某某书写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140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10张交给毕某某、刘某乙、胡某某、章某某等人,后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4. 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杜凯单独或者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虞某某介绍的李某某书写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45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2张交给章某某等人,后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5. 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杜凯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刘某丙介绍的姚某某书写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60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3张交给章某某等人,后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6. 2014年6月,被告人杜凯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刘某丙介绍的陆某某书写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1张交给章某某,后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7. 2013年9月,被告人杜凯通过虞某某介绍的李某某写书面借款金额人民币1万元的不存在实际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1张交给胡某某,后将相应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杜凯将上述资金占有后用于购买车辆、房屋装修等消费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借条借据、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虞某某、刘某丙、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毕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杜凯及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书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录音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凯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凯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19年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杜凯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案件材料。
3. 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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