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勇强、江林等人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乡**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勇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江林,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江林、杜勇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2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况某某因资金紧张向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借款80 万元,约定8分息,后况某某未还本息。2015年6月5日至8日期间,况某某联系王某某在东风公司铸造二厂天桥下见面,商谈还款事项,期间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江林、杜勇强等人帮忙索债。江林到场后,即对况某某进行殴打,随后王某某等人将况某某带至附近的尚客优宾馆内,对况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并逼迫其写下240万元的借条,在此过程中尚客优宾馆的工作人员报警,白浪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双方带回处置,并告知双方不得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况某某从白浪派出所离开,前往张湾区六堰其朋友朱某某家中留宿,王某某等人仍采用跟踪、纠缠、滋扰的方式索债,况某某遂报警,汉江路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告知双方不得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后,王某某仍与李某某、江林、杜勇强等人在朱某某家、六堰金顺宾馆、房县等地非法拘禁况某某人身自由达三天三夜,长达60余小时。后况某某让解某某为其进行债务担保,王某某等人在找不到况某某索要债务的情形下,又纠集江林、杜勇强等人采取跟脚、滋扰、威胁、殴打等方式找担保人解某某索要债务。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江林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于2019年8月14日9时许主动到张湾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汉江中队接受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徐某某、肖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杜勇强、李某某、江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杜勇强、李某某、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杜勇强、李某某、江林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勇强、江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杜勇强、李某某、江林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