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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华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杜华,曾用名杜光清,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号。1993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0年5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4年7月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杜华在监利县**镇**福利院附近等人时,发现**镇**村**组杜某甲家门口停放着一辆蓝色力帆牌三轮摩托车且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被告人杜华将该摩托车驶离现场后,将该车藏匿于**镇**村驾校后的棉田内,准备等待时机再处理。次日,杜华得知被害人杜某甲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展开调查,被告人杜华联系被害人杜某甲,告知其三轮摩托车藏匿处,后被害人杜某甲将被盗车辆寻回。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杜华到监利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物证照片;2.被告人杜华户籍资料,杜华前科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4.证人杜某乙、杜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杜华的供述和辩解;6.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杜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洁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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