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杜华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镇**村。被告人杜华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盐城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华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华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杜华雷在徐州市泉山区翠湖御景小区北门附近停车场,采取持破窗器破坏车窗玻璃的方式,破坏被害人姜某某黑色路虎越野车左后尾箱车窗玻璃,从车内盗窃爱马仕腰带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4元,该车被损坏玻璃损失价格经鉴定为人民币1327元。随后被告人杜华雷又在附近破坏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吉利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从车内盗窃人民币40余元,该车被损坏玻璃损失价格经鉴定为人民币214元。案发后,被盗爱马仕腰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杜华雷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
2.被盗财物购买凭据等书证;
3.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华雷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华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华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刘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华雷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