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765号
被告人杜双宏,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双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杜双宏在重庆市江北区融景路**号附**号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罗森”便利店,趁店员不备之机,将店内存放的八条玉溪香烟(软盒)、七条云烟香烟(软珍品)、四条芙蓉王香烟(硬黄)盗走,后销赃获利挥霍。经重庆市江北区烟草专卖局认定,涉案19条香烟批发价格为3931.54元。
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杜双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美容院内,将被害人杨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戴尔牌Vostro V130型笔记本电脑和两瓶防晒喷雾盗走。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赵某某报案后,经调查,锁定被告人杜双宏为盗窃行为人,2020年6月3日4时许公安机关将杜双宏抓获归案,后根据杜双宏交代查获杨某某被盗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两瓶防晒喷雾。杜双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指认作案地点。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杜双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追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进货单、涉案香烟价格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杜某甲、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双宏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双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双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双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双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双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双宏未退赔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双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杜双宏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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