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79号
被告人杜国扬,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国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杜国扬虚构一名女性身份,通过“小红书”APP发布虚假代购信息,待被害人向其询问代购事宜时,添加被害人微信,并以代购物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截至案发,被告人杜国扬至少诈骗11名被害人,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9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4400元。
二、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4900元。
三、2019年12月6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6200元。
四、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清关税、邮寄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1065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杜国扬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梁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10650元,并取得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
五、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4500元。
六、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卞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5100元。
七、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5100元。
八、2020年3月8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3750元。
九、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陶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5300元。
十、2020年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汪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6000元。
十一、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杜国扬以代购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赖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的人民币共计3200元。
2020年3月13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市场**街**号**房抓获被告人杜国扬,并在被告人杜国扬处起获手机1台、银行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财付通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杜国扬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国扬利用电信网络设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国扬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手机1台、银行卡2张,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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