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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娟娟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杜娟娟,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街道**路**栋**单元**楼**号。2007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崇洲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08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崇洲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崇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娟娟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400元的冰毒。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300元的冰毒。2020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300元的冰毒。2020年5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400元的冰毒。2020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300元的冰毒。2020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2020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杜娟娟在其居住的崇州市**街道******单元楼下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300元的冰毒。2020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杜娟娟在崇州市崇阳街道辰居路凯旋广场战友烧烤门口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娟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娟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贩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娟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杜娟娟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军

                                               检察官助理:蒋雪柳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杜娟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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