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杜嫒美,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镇**街**委,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层**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嫒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杜嫒美在没有刷单业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刷单事实,以在淘宝、京东网站刷单返还本金及高额佣金为由,通过自己及张某甲、杜某乙等人建立微信群,吸引投资人投资刷单骗取投资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已报案46名被害人中29人投资款遭受损失共计人民币240余万元。部分所得款项被杜嫒美用于个人挥霍。杜嫒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杜嫒美在未取得青汁代理权的情况下,冒充青汁总代理和买家与被害人张某乙商谈,通过先行发放少量货品、支付少量定金等方式,编造虚假理财需要资金、父亲开车撞死人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货款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杜嫒美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诈骗事实的相关证据:
物证:杜嫒美手机三部,笔记本一个,劳力士手表一个,丰田越野车一辆,银行卡三张及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凭证及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银行交易记录,丰田越野车的保险、收条,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甲、杜某乙、张某丙、徐某某、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嫒美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8张,U盘1张。
二、合同诈骗事实的相关证据:
1.书证:银行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嫌疑人照片,出生证明、未羁押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收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嫒美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抓捕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嫒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嫒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迎春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嫒美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起诉意见书1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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