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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安周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869号

被告人杜安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抓获,2019年6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安周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杜安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杜安周酒后伙同他人在贵州省盘县**乡街上持刀随意殴打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致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受伤。经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余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余某甲、余某乙的病历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安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安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安周酒后伙同他人持刀随意殴打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造成余某甲轻伤、余某乙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安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汇昆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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