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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小峰、蒋兵兵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杜小峰,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号。2008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1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2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0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蒋兵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2005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洪建达,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号。2013年11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2017年6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小峰、蒋兵兵、洪建达、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小峰、蒋兵兵、洪建达、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蒋兵兵从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蒋某某、沈某某、洪建达、陈某某、叶某某等人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6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6千元以上。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杜小峰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陈某某、叶某某、吴某某等人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6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华某某帮助被告人杜小峰结算赌资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洪建达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后,提供给沈某某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3千元以上。

被告人杜小峰、蒋兵兵、洪建达、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转账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叶某某、吴某某、蒋某某、沈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杜小峰、蒋兵兵、洪建达、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小峰、蒋兵兵、洪建达、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兵兵、洪建达单独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杜小峰、华某某共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杜小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小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蒋兵兵、洪建达、杜小峰、华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向冬华

检察官助理   章圣绪

2020年12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杜小峰、蒋兵兵、洪建达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华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95822****)。

2. 《量刑建议书》九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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