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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峰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公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杜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茅台镇**社区**组**号,2011年4月26日因赌博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峰于2017年12月参加赌博,将陈某某支付的115.5万元购酒款作为赌资输掉,以致自己无能力履行合同。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杜峰以低价出售期货形式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三次小额购酒合同,后均以没有货物为由,按双方约定返还酒款,取得杨某某的信任。2018年5月12日,杨某某和杜峰签订购买100件飞天茅台酒合同,购酒款共计834000元。2018年5月20日,杨某某和杜峰签订购买40件5L狗年茅台王子酒合同,购酒款共计260000元。2018年5月21日,杨某某和杜峰签订购买27件狗年纪念酒合同,购酒款共计529740元。2018年5月24日,杨某某和杜峰签订购买120件飞天茅台酒合同,购酒款共计10080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某先后以银行转帐、微信等方式支付上述四份合同购酒款共263.17万元给杜峰,杜峰收取上述酒款后,将其用于支付差欠李某某的酒款和继续赌博,后直接关机外逃,导致案发。直至2019年1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毛发检测报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记录、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2、被告人杜峰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胡某甲、孙某某、陈某某、丁某某、胡某乙、刘某某、许某某、杜某甲等八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取得信任的方法,诱骗被害人杨某某与其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杜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峰未退还被害人损失,对此,在量刑时应予以考量;被告人杜峰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杜峰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追缴本案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2.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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