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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82********,原系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中共湘潭**办公室**一级科员,户籍地湘潭市岳塘区五里**街道**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世界杯期间,被告人杜某因参与网络赌球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杜某以湘潭**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单位采购烟酒的名义,在谭某某经营的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国际社区汇米巴超市和戴某某经营的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臻酒汇烟酒专卖店赊购大量烟酒,再将赊购得来的烟酒拿到其他烟酒回收店贩卖,贩卖烟酒所得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期间欠下谭某某和戴某某部分货款未结清。2019年7月底,被告人杜某又在网上赌博输了钱,导致债务缠身。为了在加大烟酒赊购量的时候打消戴某某、谭某某的顾虑,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杜某在网上找人伪造了一枚“中共湘潭**办公室”公章,在购销合同、送货单、经费申请文件上加盖假章,以单位名义赊购烟酒,并于2019年8月10日、8月11日、8月13日、8月14日、8月15日、8月16日总共骗取戴某某烟酒款项336580元,于2019年8月20日总共骗取谭某某烟酒款项144480元。事后,被告人杜某将伪造的印章砸碎丢弃。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杜某家属向戴某某还款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杜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将赃款用于赌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蕾

检察官助理:席虎啸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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