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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建新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三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杜建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4********,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建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于2020年1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建新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间,在明知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肖庄村所有的门脸房不能出售的情况下,在该村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售其正在租用的村东口四间门脸房,签订购房协议,并向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盖有村集体印章的20万元收款收据一张及肖庄村第九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记录一份,先后收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及转账款合计人民币98万元。此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杜建新催要正式购房手续未果,遂多次向被告人杜建新索要人民币23万元作为提供正式手续的押金。被告人杜建新至案发不能履行权属变更手续,并瞒着被害人王某某仍然代其以租户的名义为其向村委会缴纳租金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杜建新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75万元,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杜建新表示谅解。

被告人杜建新于2019年10月16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建新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建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建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建新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杜建新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从永建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建新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319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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