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435号
被告人杜建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建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杜建龙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地铁站附近宾馆以及在本市丰台区****工商银行路边等地,以替被害人王某甲清偿与梁某某8万元债务为由与王某甲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并通过银行转账后要求被害人王某甲取现返还钱款的手段,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形成虚高债权债务关系。又以担保债权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两份20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王某甲索要80万元债务未果。被害人王某甲实际取得借款25万元,其中包含王某甲与梁某某8万元债务,被告人杜建龙欲骗取55万元未遂。后被告人杜建龙前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杜建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王某乙、梁某某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建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建龙诈骗未遂,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建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洪元
检察官助理 田海人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各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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