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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德高、万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杜德高,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因盗窃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万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1999年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德高、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德高、万某甲二人纠合在一起,在章田寺乡先后盗窃作案五起,盗窃农户腊鱼、腊肉、土鸡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2日凌晨,杜德高、万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章田寺乡刻木村九组,将被害人邓某甲偏房内的15只土鸡和三块腊肉盗走。之后二人将土鸡以300多元的价格连夜卖给孟家溪镇大至岗村的严某某,盗窃的腊肉两人平分。

(2)2020年1月6日凌晨,杜德高、万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章田寺乡祝家村,盗窃被害人万某乙家10只土鸡、4条腊鱼,盗窃被害人黄某某4条腊鱼和香肠,之后二人连夜将盗窃的土鸡以18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严某某。盗窃的腊鱼、香肠两人平分。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杜德高、万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章田寺乡刻木村一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10只土鸡,之后二人将盗窃的土鸡平分后在菜市场卖掉。

(4)2020年7月2日凌晨,杜德高、万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章田寺乡联台村,盗窃被害人沈某某的土鸡约20多只,之后二人连夜将盗窃的土鸡卖给严某某,获赃款730元两人平分。

(5)2020年7月21日凌晨,杜德高、万某甲驾驶摩托车窜至章田寺乡接丰村八组,盗窃被害人邓某乙家土鸡2只,盗窃被害人桑某某家土鸡10只。之后二人连夜将盗窃的土鸡卖给严某某,获赃款430元两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交通工具、编织袋、撬棍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沈某某、邓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严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杜德高、万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德高、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德高、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德高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杜德高、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际宏

2020年11月18日

附:

被告人杜德高、万某甲现羁押在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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