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816号
被告人杜敏,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南省桂阳县**乡**村**组,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玉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2月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谢佳,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1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北省嘉鱼县**道**室,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雪音(曾用名: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4********,壮族,初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街委**街**路**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四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2018年先后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服务有限公司,并纠集刘某某(另案处理)为区域经理,发展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等人为组长或业务人员,准备大量的微信号,将被害人拉入事先设定好的微信炒股聊天群内,要求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等人扮演不同人物角色,引导、诱骗被害人秦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相信群内“讲师”的炒股指引。郭某某、彭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股票讲师,讲解股市时引诱上述被害人进入虚假的炒卖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的“西澳环球”和“富豪资本”等平台,让被害人注入资金后,在讲师的指引下,诓骗被害人操作,骗取被害人资金。经查,在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等人的诱骗下,秦某某被骗人民币55.7万余元;在杜敏等人的诱骗下,陆某某被骗人民币5.08万余元、朱某某被骗人民币32.5万余元、张某某被骗人民币56万余元;在王玉龙、杜敏等人的诱骗下,刘某某被骗人民币3.3万余元;在李雪音、王玉龙等人的诱骗下,周某某被骗人民币1.57万余元;在王玉龙等人的诱骗下,马某某被骗人民币0.31万余元。
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秦某某、陆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话术单、银行交易明细、网银截图、函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四人均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均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与他人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杜敏参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50余万元;王玉龙参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60余万元;谢佳、李雪音参与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0余万元,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四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敏、王玉龙、谢佳、李雪音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倩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佳、李雪音、杜敏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王玉龙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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