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杜文旭,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200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文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文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文旭在盘州市淤泥乡街上先后将代某某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惠某某的一辆红色双健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隆鑫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96元,被盗双健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60元。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代某某、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惠某某、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文旭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文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文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675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杜文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盗两辆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建议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杜文旭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唐 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文旭现被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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