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鹤北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杜新立,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68********,鄂伦春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镇**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镇**村。198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因殴打他人被嘉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杜秋林,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83********,鄂伦春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镇**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镇**村。2002年因窝藏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乌拉嘎派出所执行。同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乌拉嘎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乡**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乡**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本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0月24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保兴边境派出所执行。同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保兴边境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现住黑龙江省嘉荫县**镇**社区。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乌拉嘎派出所执行。同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乌拉嘎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新立、杜秋林、佟某某、符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新立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于2019年5、6月份在网上购买一台逆变器。2019年8月末至9月初(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被告人杜新立伙同被告人杜秋林驾车从嘉荫县乌拉嘎镇出发去鹤北林业局青峰林场56林班拉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开车途经被告人佟某某家时,因车辆没有水在佟某某家加水,佟某某明知杜新立、杜秋林是去猎捕野生动物,仍然表示要同去,三人到达鹤北林业局青峰林场56林班二道沟刘某某耕种的黄豆地处,使用逆变器、电葫芦、铁丝等工具拉设电网捕杀野生动物,后杜秋林、佟某某先行离开,杜新立在电网附近守候,当日夜间杜秋林、佟某某又开车到拉设电网处接杜新立,此时三人拉设的电网已经捕杀马鹿一只,该马鹿被三人运到杜新立家中,被杜新立、杜秋林分解,佟某某将马鹿的肠子扔给杜某某家狗食用,鹿心血、鹿眼刺(泪腺)被杜新立储存在其家中,马鹿皮被杜新立剥下钉在杜某某家墙上,马鹿分解完后,杜新立给了佟某某两块马鹿肉,并让杜某某将分解后的部分马鹿肉做菜与杜新立、杜秋林、佟某某等人一起食用。剩余马鹿肉被杜新立食用及送与他人。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杜新立找被告人符某某为其修车,修车后杜新立带符某某一起驾车去鹤北林业局青峰林场56林班二道沟刘某某耕种的黄豆地处,二人在黄豆地边使用逆变器、电葫芦、铁丝等工具拉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期间逆变器报警一次,杜新立到电网附近查看,未能发现被电死的野生动物,后二人于夜间11时许将逆变器、铁丝等作案工具撤下装入车中离开,在驾车返回乌拉嘎镇途中被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办案民警查获。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办案民警于2019年9月18日对杜新立、符某某私拉电网捕杀野生动物的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死体马鹿一只,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意见为马鹿前腿双侧皮毛烧焦,皮肤见电流斑,皮下软组织局部出血,并见电流洞穿反应,符合马鹿生前双侧前腿局部曾受到电流作用。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马鹿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马鹿每只价值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杜新立、符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杜秋林于2019年9月30日主动投案,被告人佟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逆变器1台、铁丝线14捆、砍刀1把、锯1把、尖刀2把、电线2根、镰刀1把、电瓶线1根、对讲机3部、剪刀1把、逆变器说明书1份、纸箱1个、吉普车1台、尼龙绳1根、木棒1根、小木棍12根、电葫芦109个,赃物鹿血1包、膏状物2块、马鹿尸体1具、马鹿皮1张;
2.书证:快递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新立、符某某、佟某某、杜秋林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东林[2019]动司鉴字2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东林[2019]动司鉴字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哈工大医司鉴[2019]病鉴字322号检验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新立、杜秋林、佟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立、杜秋林、佟某某、符某某以食用为目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新立、杜秋林、佟某某、符某某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共同犯罪,杜新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杜秋林、佟某某、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秋林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新立、佟某某、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新立、杜秋林、佟某某、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新立、杜秋林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次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北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洪
2020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新立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萝北县看守所,被告人杜秋林、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乌拉嘎派出所,被告人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嘉荫县公安局保兴边境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逆变器1台、铁丝线14捆、砍刀1把、锯1把、尖刀2把、电线2根、镰刀1把、电瓶线1根、对讲机3部、剪刀1把、快递单1份、逆变器说明书1份、纸箱1个、吉普车1台、马鹿皮1张、尼龙绳1根、木棒1根、小木棍12根、电葫芦109个,赃物鹿血1包、膏状物2块、马鹿1只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4页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页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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