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84号
被告人杜旭博,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昆山市**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被告人杜旭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0日被指定监视居住;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旭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旭博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旭博,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旭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杜旭博在本市谎称自己是人民警察,以能帮助处理交通事、疏通关系、家人住院急需用钱等为名,先后多次骗取桑某乙、邓某某、夏某某等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54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杜旭博自称是交通警察,以帮助被害人桑某甲、桑某乙处理交通事故疏通关系及其父亲、妻子住院等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桑某甲、桑某乙共计28500余元,价值90000元的大众牌轿车1辆;
2.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杜旭博自称是人民警察,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邓某某将羁押在上海看守所的弟弟“捞出”为名,骗取邓某某33500元,案发前退还了20000元;
3.2020年2月3日至5日,被告人杜旭博自称是人民警察,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夏某某、章某某从派出所拿出被扣押的合同为名,骗取二被害22000元及细支九五香烟1条;以其妻子住院为名,骗取夏某某6000元,案发前退还了5000元;
4.2020年3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杜旭博自称是人民警察,以其战友的妻子在上海出车祸住院急需做手术等为名,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共计6900元;
5.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杜旭博自称是人民警察,以急需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魏某某3500元。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杜旭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蔡某某、桑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桑某甲、邓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杜旭博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旭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旭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4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旭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旭博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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