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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昀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杜昀龙,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2014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昀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杜昀龙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获取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址(http://**/agency/login/login.html),并注册代理账号,且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6708部视频均系淫秽视频。至案发,被告人杜昀龙通过其支付宝账户从“打赏平台”获取打赏分成人民币14,365元。

被告人杜昀龙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其打赏付费记录截图证实,其于2020年8月20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他人转发的淫秽视频链接后,以打赏付费的方式进行了观看。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通过被告人手机、代理账号登陆“打赏平台”的推广淫秽视频主页、打赏收支明细、提现截图及被告人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杜昀龙作为淫秽网站平台推广代理,被网友打赏及获利情况,其通过支付宝账户收取打赏分成合计人民币14,365元。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昀龙的账号登陆的“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视频数量为6708部,经鉴定,均为淫秽视频。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杜昀龙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杜昀龙的前科及身份情况

7.被告人杜昀龙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昀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昀龙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昀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昀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昀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昀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昀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0月20

附件:

1.被告人杜昀龙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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