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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春、周光伟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杜春,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清镇市,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公司**栋**单元**号。被告人杜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2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光伟,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村**组。被告人周光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光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春、周光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春、周光伟,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春、周光伟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春、周光伟经事先预谋,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实施入户盗窃,由被告人杜春开锁入室盗窃,被告人周光伟负责望风。被告人杜春、周光伟于2020年4月13日下午,采用上述的方式,在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内,窃得被害人柏某某足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7290元)及现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杜春、周光伟于2020年4月13日下午,采用上述的方式,进入无锡市梁溪区**三村**号**室时,因被害人郑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 

被告人杜春、周光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春、周光伟向被害人柏某某退赔人民币6000元,公安机关将依法扣押的涉案金项链1条并发还给被害人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反映涉案被盗金项链等外观情况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杜春、周光伟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诚益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春、周光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春、周光伟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周光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春周光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光伟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春、周光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春、周光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悦源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春、周光伟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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