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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晓波合同诈骗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杜晓波(曾用名杜志刚),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晓波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杜晓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裴某某的*甲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白色丰田霸道汽车(黑E****4)。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虚假车辆买卖协议、虚假车主黄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将该车通过隋某某在吉林省松原市以人民币153,000元的价格卖给山东省青岛市二手车商李某甲,隋某某得款人民币33,000元, 被告人杜晓波得款人民币12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2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2. 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张某甲的*乙汽车租赁公司租得一辆白色捷达汽车(黑E****R),后被告人杜晓波将该车质押给顾某某得款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8,459.2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3.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斯柯达昊锐汽车(黑E****0), 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二手车买卖协议的方式将该车质押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17,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丰田霸道汽车(黑E****0),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二手车买卖合同将该车质押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52,500元, 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6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5.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北京现代索纳塔八代汽车(黑M****6),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身份证复印件、虚假视频将该车质押给王某乙得款人民币20,000元,过了一个月杜晓波将该车赎回,并质押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6.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黑E****2),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车主杜某某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的方式将该车质押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50,000元, 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王某甲将车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某乙,张某乙让其同事某某行将该车卖给河北省唐山市的客户,某某行将该车以人民币88,000元卖给王某丙,王某丙的朋友王某丁将该车开到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7.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斯柯达昊锐汽车(黑A****2),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二手车买卖合同将该车质押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15,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8.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丰田霸道汽车(黑A****0),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身份证复印件将该车质押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35,1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9.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红色牧马人汽车(黑A****0),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身份证复印件将该车质押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5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9,8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10.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本田雅阁汽车(黑E****3),后被告人杜晓波将该车质押给王某戊,王某甲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赎回,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二手车买卖协议方式将车质押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1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杜晓波在李某乙处租得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黑A****W),后被告人杜晓波通过伪造身份证复印件将该车质押给王某甲得款人民币16,3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0,000元。案发后,车辆已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杜晓波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大连市抓获。

综上,被告人杜晓波诈骗11起,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741,25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被告人杜晓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车辆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杜晓波银行流水、王某甲微信转账记录、身份证复印件、二手车买卖协议、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收条、逾期变卖或债权转让委托书、债权转让标的质押物车辆交接使用免责协议、质押车辆经济纠纷承诺书等;

2.证人隋某某、李某甲、李某丙、裴某某、顾某某、李某乙、李某丁、李某戊、王某甲、张某丙、王某丁、某某行、周某某、王某乙、王某戊、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高某某、杜某某、李某己、李某庚、贾某某、宋某某、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晓波的供述和辩解;

5.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庆价认定(2019)第23、37、41、110、416号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晓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杜晓波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晓波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春光

检 察 官:刘佰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晓波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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