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89号
被告人杜智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6********,汉族,初识字(小学文化程度),浙江省宁波市****有限公司工人,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26日经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姜山派出所抓获,2020年4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6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智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9月4日至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杜智某在宁波市通过联系五金配件加工厂制作加工气枪配件牟利。2020年3月,由杜智某提供图纸、样品等,委托宁波市某某加工厂个体户陈某某加工、制作过桥200个、击锤200个。而后杜智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出售气枪配件广告,并通过快递方式将气枪配件邮寄售卖牟利。2020年4月2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在淮北市纺织厂中通快递点包裹内查获杜智某邮寄的疑似枪支配件击锤1个。在侦查中,公安机关从杜智某住处及随身查获疑似气枪配件过桥(成品、半成品及损坏件)187个、击锤6个、过桥推杆55个、手枪钻1部,从陈某某处查获疑似气枪配件击锤71个及击锤样品1个。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缴获的78个击锤、96个过桥属于枪支散件,寄往淮北市相山区快递包裹内疑似气枪击锤1个属于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枪钻1部;
2、户籍信息、线索移交说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截图、物流公司信息、情况说明,及受理、立案、强制措施和相关程序性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聂某某、郑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杜智某供述和辩解;
5. 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痕)鉴字[2020]7号、8号鉴定意见;
6. VIVO手机信息、记录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及现场抓捕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智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违规制造以气体为动力发射的枪支配件过桥96个、击锤78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智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阳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智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4页、补充材料4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8份,案件指定管辖函5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1张、电子数据U盘1个、作案工具手枪钻一部、VIVO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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