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新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杜杨,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街**号**单元**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杜杨在成都市新都区苏宁易购广场“家乐福”超市内,尾随正在超市内购物的被害人曾某某,趁其不备之机,用手将曾某某外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荣耀 20S”手机盗走,后杜杨逃离现场,至新都区桂湖街道桑园三巷路边将该手机以6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
2020年10月13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新都区天府香城小区门口将被告人杜杨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监控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杨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杜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毅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杨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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