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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杨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杜杨,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5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羊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单元**。2016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杜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新中路49号“JIENIVEINI”店外,趁被害人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右侧外包内的一部红色VIVO手机窃走。随后被告人杜杨欲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挡获,民警当场在杜杨外套左侧内包内查获被盗的手机。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市场价格为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杜杨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72

附:

1.被告人杜杨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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