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杜杰刚,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杰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杜杰刚(绰号“刚儿”)及廖某甲(已判决)、廖某乙(已判决)三人,由被告人杜杰刚驾驶悬挂湘J*****假车牌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来到桃江县马迹塘镇丰溪村沿途偷盗路上的土狗,廖某乙负责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套套狗拉上车,廖某甲负责将狗装进车内事先准备好的铁笼。当日,三人通过此种方式在丰溪村附近共盗窃土狗六只。经认定,六只土狗共计价值人民币282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杰刚于2019年5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周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己、董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杜杰刚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杰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杰刚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杰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杰刚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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