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杜某甲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在本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被害人杜某乙在其承包的池塘埂上种树,与杜某乙一家发生纠纷,相互辱骂。后杜某乙二儿子杜某丙到场与杜某甲发生冲突并厮打,厮打、扯拽过程中,被害人杜某乙向被告人杜某甲嘴上打了一拳,被告人杜某甲向被害人杜某乙左下腹踢了一脚。经明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乙小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杜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明光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证明、出院诊断证明、外科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单、出院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丙、岳某某、于某某、杜某丁、陈某甲、陈某乙、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明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杜某甲现住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讯问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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