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杜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镇**村*组,住陕西省**市**县**镇**村*组。2020年09 月0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6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杜某驾驶陕E******号小型轿车沿丰原镇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渭桥路与丰原街道三岔口时,与田某某驾驶陕E******号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尚某某)沿渭桥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致田某某死亡,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车损人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杜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田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处警综合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意见、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小剑
2020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杜某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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