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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杜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8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办事处****号,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4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份,为了办理贷款,被告人杜某通过他人的微信指使伏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办理冯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三人的户口本单页三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唐某某的微信截图、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裁定表;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指使他人伪造国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和全部案件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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