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晚九时许,在新野县城豫海宾馆8622房间内,被告人杜*与被害人杨*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杜*将杨*打伤。经鉴定,杨*面部、左胸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其颈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杜*与被害人杨*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被告人杜*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凤冕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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