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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万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1********061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062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杜某某、万某某夫妇为了能够领取城镇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被告人杜某某通过购买伪造的假身份证和假户籍资料,将被告人万某某的出生日期由****年**月**日改成****年**月**日,然后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次月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从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万某某共领取养老金73338.57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万某某将73338.57元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养老金审批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杜某某、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成亮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杜某某、万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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