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职检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76********,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养殖户,住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临沂**村**号,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7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7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6********,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养殖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7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1********,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养殖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7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丙,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9********,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养殖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7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2********,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庄**村**号,2017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庄**村**号,2018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孙某甲、韩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孙某乙、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费县探沂镇兽医站的张某某、新庄镇兽医站的周某某、南张庄镇兽医站的王某某未经检验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以每头猪1.5元的价格(每张检疫证含生猪30到50头不等)卖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再以每头猪2元的价格向外销售。现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共售卖动物检疫合格证1281张,涉及生猪77717头。其中,卖给被告人孙某甲20张、被告人韩某某3张、被告人魏某甲32张、被告人魏某乙39张、被告人魏某丙29张、被告人孙某乙10张、被告人陈某某1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孙某甲、韩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孙某乙、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家田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孙某甲、韩某某、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孙某乙、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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