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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枣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7 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与被害人祝某某受邀与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枣阳市兴隆镇某饭店吃饭。酒后,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及被害人祝某某到刘某乙位于枣阳市兴隆镇**村的家中打麻将。期间,祝某某下庄后在旁边看牌时用手摸麻将牌,杜某某劝祝某某不要乱摸牌时,祝某某说话不文明,继而与杜某某、刘某甲互相争执辱骂。争吵中,祝某某抓了一把麻将牌扔向杜某某、刘某甲二人,被告人杜某某与祝某某撕抓,用拳头打祝某某,刘某乙抱住杜某某拉架时,被告人刘某甲举起椅子砸祝某某,接着被告人杜某某也持椅子与被告人刘某甲轮番砸向祝某某的头部等处,祝某某持椅子抵挡并对打。三人停手后继续辱骂,王某某得知此事赶到现场拉架时,被告人杜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冲突,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甲见状持剪刀对着祝某某逼迫王某某住手。接着,被告人刘某甲打电话报警。后经法医鉴定,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刘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支付被害人祝某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椅子、剪刀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的证言;5.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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