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人,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5********,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园**室。2014年5月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2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湖南省娄底市人,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园**室。2017年1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5月2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在廊坊市广阳区**园**室,利用预先购买的手机卡、手机、电脑等设备,雇佣刘某乙、肖某某、聂某某、秦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大量微信账号和抖音账号,后出售给“at-休息”牟利,其中出售的微信账号wxid_vadrydsgtfb612被其他犯罪嫌疑人用于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某乙、肖某某、聂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赵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刘某甲均羁押在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