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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周某某等偷越国(边)境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定远县**镇**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为到缅甸勘测采沙场地,在他人的安排下,于2018年12月4日从中国云南省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在缅甸勘测采沙场地后,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从该非法通道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境内。

二、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自第一次从缅甸返回中国后,在他人安排下寻找赴缅甸干活的工人。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带领几名电焊工、采沙工,一行共9人从中国云南省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从中国云南省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与他人一起偷越中缅国(边)境返回中国。

三、2019年2月15日晚,为到缅甸继续采砂,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与联系过来的的三名采沙工一起至中国云南省。次日,该六人从中国云南省中缅边境非法通道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境内。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2019年4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与他人从缅甸偷越国(边)境返回中国。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来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卫国

2020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现在其住所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电子光盘1张;

6.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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