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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唐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8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邀约张某某、卯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本市盘龙区**路二人经营的**茶室内,利用扑克牌以“三批”方式进行赌博。杜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唐某某负责发牌。杜某某分得4500元人民币,唐某某分得17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杜某某接公安人员通知到案。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曼玲

检察官助理:曾宽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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