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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清徐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2008年4月14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收缴赌资60元;2012年1月12日因赌博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收缴赌资500元;2013年6月19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被清徐县公安局罚款2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清徐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牛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2010年3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2019年7月25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博罪,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5月16日因赌博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路**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牛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康某某、牛某乙、张某甲、姚某甲、乔某甲、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上旬到4月中旬,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及杨某丙、张某丙、杨某丁、王某丙、胡某甲(上述5人在逃)陆续以入股的形式(共36万余元)在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乔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和杨某丙家及张某丙“**二手车”门市,被告人杨某甲的养猪场、被告人姚某甲养殖场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范某甲、程某某、邢某甲等二十余人通过“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营利。期间,被告人牛某甲负责在赌场内记返水、兑换筹码及筹码的输赢结算、交易等;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拉运赌桌、赌具及赌桌、赌具的摆放,联系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及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买水买饭等杂务;被告人杨某乙负责在赌场内配码、发牌等;李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拉运摆放赌桌、赌具,后负责记返水;被告人康某某在赌场外负责赌场大门的开关等;被告人牛某乙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常某甲负责接送参赌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甲获利8000余元;李某乙获利1000余元;康某某获利4000余元;牛某乙获利500余元;张某甲获利400元;常某甲获利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举报材料;郭某某、程某某、齐某某、邢某甲、杨某丁、丁某某、吴某某、韵某某、张某丁、李某丙、王某甲、杨某戊、代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微信交易截图;银行交易记录;赌场照片、接送人车辆照片、手机、对讲机照片;扣押清单;前科劣迹调查表,宋某某、杨某甲、牛某乙前科、劣迹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书。

证人范某乙、范某甲、邢某乙、邢某甲、杨某丁、韵某某、韩某某、王某乙、李某丙、郭某某、张某丁、齐某某、代某某、王某甲、吴某某、乔某乙、丁某某、刘某某、胡某乙、余某某、孟某某、姚某丙、董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牛某丙、杨某戊证言;

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牛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康某某、牛某乙、张某甲、姚某甲、乔某甲、常某甲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牛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康某某、牛某乙、张某甲、姚某甲、乔某甲、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牛某甲、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康某某、牛某乙、张某甲、姚某甲、乔某甲、常某甲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牛某乙、张某甲、姚某甲、乔某甲、常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牛某乙、张某甲、姚某甲、乔某甲、常某甲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艳刚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宋某某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牛某甲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被告人杨某甲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被告人杨某乙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被告人康某某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被告人牛某乙现住清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被告人姚某甲现住清徐县**巷**号**室;被告人乔某甲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被告人常某甲现住清徐县徐沟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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