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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岳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8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慈利县**院医生,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小区**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8年4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308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张家界市**院医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座**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2018年5月2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慈利县**院感染科医生)与戚某某(已判决)在慈利县城商议,由戚某某从印度进口未经国家批准的治疗肝病、糖尿病等疾病的药品,由杜某某介绍患者予以销售,戚某某给予提成。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杜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的方式多次从戚某某及其同伙白路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52.53716万元的吉利德三代、索菲布韦、曲格列汀等印度进口的药品,销售给被告人岳某某(张家界市**院感染科医生)及患者谢某某、谭某某、许某某等人,杜某某从戚某某处获得返利共计人民币23.0628万元。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岳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戚某某、杜某某处购进53.275万元的吉利德二代、吉利德三代等印度进口药品,销售给患者周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人,岳某某从戚某某、杜某某处获得返利共计人民币8.9963万元,通过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获得利润共计人民币4.5525万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3.5488万元。经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杜某某、岳某某所销售的药品属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依法按假药论处。

2018年4月23日、5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岳某某分别被慈利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慈利县公安局已分别暂扣杜某某、岳某某涉案款物26.6万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生资格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等书证;

3.证人戚某某、黄某某、谢某某、许某某、谭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必须经过批准进口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岳某某身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必须经过批准进口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杜某某(1597440****)、岳某某(13574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款物41.6万元随案移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No.2455373444、No.2455373719。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变诉〔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岳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本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你院审理过程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出台,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湘慈检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杜某某、岳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湘慈检诉刑诉〔2019〕63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娇娇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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