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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廖某某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4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2019年5月17日经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7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4月2日被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8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4月4日被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娄底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廖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廖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3月13日,被告人杜某甲在双峰县**镇**村吕某甲处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该村**堂对门山的75株松、杂木等树,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采伐,由尹某某等人承运,送至双峰县**镇邓某某经营的**木工店,得树款6713元。经双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共采伐林木75株,材积为13.55立方米,计蓄积22.5871立方米。

2019年3月25日至3月27日,被告人杜某甲在谢某某、彭某某、欧某甲、欧某乙处购买了位于**村作物场及周边区域的31株树木,其中香樟树11株,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实施采伐,由被告人杜某乙驾驶的湘******货车承运,将其中9株野生樟树(12、13、20、21、23、24、26、27、28号樟树)送至双峰县**镇被告人廖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廖某某收购了该9株野生樟树,杜某甲得树款3000余元;将其余的松、杂木送至双峰县**镇的邓某某的**木材店。经双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共采伐林木31株,材积为5.42立方米,计蓄积9.0438立方米;其中香樟12株(6、7号视为两株,见地径调查检尺登记表),材积2.86立方米,计蓄积4.773立方米(12、13、20、21、23、24、26、27、28号共9株香樟树材积2.79立方米,蓄积4.6501立方米)。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上述12株香樟树实际为11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因其6、7号为同株树的两杆,为一株。

综上所述,被告人杜某甲在双峰县**镇**村作物场及周边区域、**堂对门山共砍伐松、杂木材积为16.29立方米,蓄积为26.8579立方米;野生香樟树11株,材积为2.86立方米,蓄积为4.773立方米。被告人杜某乙明知是非法采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樟树,仍然帮助杜某甲承运樟树9株,材积为2.79立方米,蓄积为4.6501立方米,获利运费600元。被告人廖某某明知野生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收购杜某甲送来的野生樟树9株,材积为2.79立方米,蓄积为4.6501立方米。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杜某甲、廖某某主动向双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杜某乙经双峰县森林公安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吕某甲、欧某甲、欧某乙、谢某某、彭某某、吕某乙、杜某丙、刘某某、尹某某、邓某某、向某某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杜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追究杜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杜某乙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廖某某的刑事责任。杜某甲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对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杜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对廖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廖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杜某甲联系电话1346738****,杜某乙联系电话1387542****,廖某某联系电话137868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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