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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1998年因诈骗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7年3月因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9月1日,因盗窃被新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地址:河北省新乐市彭家庄乡**村**路**排**号。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996年因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2年因盗窃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因盗窃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7年因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19年因盗窃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地址:河北省新乐市马头铺镇**村**路**排**号。该因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新乐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 杜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事前预谋好,携带压力剪和自制的改锥,在新乐市医院住院部楼下盗窃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杜某某将该车变卖后三人分赃,目前该车下落不明,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705元。

2、2019年12月21日2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二人在新乐市文荣鑫城小区4号楼3单元门前盗窃了一辆福星牌电动三轮车,二被告人将该车停放在新乐怡福园小区门口后,该车下落不明,经鉴定,被盗电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新乐市龙城家园小区由王某某负责在小区门口望风,张某某杜某某两人到小区里面用自制的改锥拧开一辆电三轮的钥匙孔。将其盗走,变卖后三人分赃,经鉴定被盗电三轮价值525元。

4、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某某在新乐市郦景名都小区7号楼前盗窃三辆电动三轮车12块电瓶,后被小区保安发现,两人扔下电瓶逃跑,经鉴定被盗窃的电动三轮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543元。

5、2019年12月 2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某某来到新乐市长寿路君宁烟酒店门口盗窃了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后二人将该电动三轮车停在怡福园小区门口后下落不明,经鉴定被盗的金彭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 2656元。

6、2019年12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杜某某在新乐市博爱家园小区北楼二单元门前盗窃了一辆福田牌电动三轮车,该车未及销赃即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目前已经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杜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娜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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