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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张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现住吉林省农安县**乡,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8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8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将本案退回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同案犯张某某(另案处理)聘用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玉梁”(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张某某租用长春市朝阳区大禹赞誉A座小区1306室、1530室两个房间,招募两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并租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盈嘉大厦1001室,指挥杜某某、张某某二人在此充当键盘手,负责通过QQ群发布招嫖信息联系嫖客、为卖淫女派活以及收取嫖资等工作。交易完成后,张某某按照事先约定比例统一分配非法所得,杜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50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共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qq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王某某、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同案犯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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