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现住正定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现住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盜窃三一重工牌挖掘机内0号柴油150升。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盜窃柴油价值人民币949.50元。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盗窃三一重工牌挖掘机内0号柴油120升。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759.60元。
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盗窃三一重工牌挖掘机内0号柴油120升。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759.60元。
4.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盗窃三一重工牌挖掘机内0号柴油90升,盗窃铲车内柴油120升,盗窃现代牌挖掘机内柴油30升。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1519.20元。
5.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盗窃三一重工牌挖掘机内0号柴油90升,盗窃铲车内柴油120升盗窃现代牌挖掘机内柴油30升。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1519.20元。
6.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盗窃三一重工牌挖掘机内0号柴油115升,盗窃铲车内柴油120升,盗窃现代牌挖掘机内柴油60升。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188.05元。
7.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盜窃三一重工牌挖掘机内0号柴油90升,盗窃铲车内柴油120升,盗窃现代牌挖掘机内柴油55升。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1693.35元。
8.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左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无极县津石高速无极县段施工现场盗窃铲车内柴油60升,在将要盗窃现代牌挖掘机内柴油时,被项目部工作人员发现,盗窃未遂。后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窃柴油价值人民币38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玲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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