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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珙县**镇**区**号附**号,现住珙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6月24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8 月26日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号,现住四川省珙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两次退查后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多次以每克300-350元不等的价格从宜宾市小地名“彝包山”一绰号为“小黑”(身份未查实)处购进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将毒品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周某某、游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从中牟取利益。

1、2019年8月19日、20日及22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珙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租住房内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罗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共计5克,毒资2610元由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后再提现给杜某某。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杜某某上述租住房内以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谭某某出售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1克。

3、2019年8月26日,珙县公安局民警在杜某某位于珙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租住房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53小包,净重10.8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5.8克(张某某另行贩卖0.1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及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成林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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