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幢**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进行补充鉴定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3月26日复送。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在2013年和2014年,分两次共计向王某某借款1200万元,后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甲偿还原告王某某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杜某甲下达限制消费令,2018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杜某甲有财产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对杜某甲司法拘留15日。被告人杜某甲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况下于2019年6月在北京出面以他人名义以每月7600元的价格向鲁某某租赁住宅供杜某甲夫妻二人居住,一次性支付房租及服务费3万余元。被告人杜某甲以杨某某的名义于2019年8月13日乘坐高铁时在上海虹桥火车站被挡获,从杜某甲身上查获高铁火车票、银行卡4张、身份证五张,经鉴定其中有两张身份证(上面照片是杜某甲,姓名分别是杨某某、杜某乙)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杜某甲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二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殿雄
2020年4月22日
书记员 薛雅芮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提票及换押证各一张,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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