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路**号。2014年8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乡**村**号。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2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敖某某、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 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0月28日、11月12日,被告人敖某某、杜某某共同出资向珠海市拱北**路**俱乐部的楼面主管被告人刘某某预定**包房,并先后三次在**包房内提供毒品给被告人刘某某和罗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12月2日,被告人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敖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赵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3.物证;4.书证;5.现场照片;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敖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敖某某、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敖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敖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刑事判决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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