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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住武胜县**********单元****号,城镇居民。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2008年4月25日先后两次被广安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6年12月19日被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17日被提前解除强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住武胜县**镇**巷**号,城镇居民。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28日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5年9月在资阳市大堰劳教所劳教2年,于2013年在资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年,于2016年12月19日被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28日被提前解除强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与李某某来到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伺机寻找扒窃对象。 当日11时许,在人民南路民族小学斜对面,二人发现被害人徐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有一部手机,遂采取由被告人李某某掩护,被告人杜某某对徐某某实施扒窃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徐某某放于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后杜某某将该手机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沿口镇下东街“**通讯店”,所获赃款被二人用于生活开销。2018年11月7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544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在沿口镇东街步行街停车场被警方抓获,后二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武胜警方已于2018年11月5日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瑜

2019年1月2

附:

 1.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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