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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李某某等赌博、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880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庆林,广东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文辉,广东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8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玉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在经营的本市**镇**村**士多店内,以现场投注及微信投注的方式收受六合彩投注,并将投注情况转投给上家,后从上家处获取投注额的10%作为提成。至2018年2月份期间,杜某某、李某某将收受投注的情况转投给被告人徐某某,在此期间,杜某某、李某某收受投注后转账给徐某某的投注额为109685元,徐某某赔付给杜某某、李某某的赌资数额为42300元,合计赌资151985元。2018年2月份之后,杜某某、李某某将收受投注的情况转投给上家“888”(情况不详,另案处理),至2019年3月12日,杜某某、李某某向“888”转投的投注额约10万元,其中,3月12日当天,杜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收受“海军”、“快乐来自于爱”等人六人投注,投注额约3140元,通过现场接受16人投注,开具18张投注单,投注额为2391元。

2019年3月12日22时30分许,东莞市公安局黄江分局对上述现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张某某、谢某某、王某某等人;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作案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张声东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7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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