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市***街**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区**乡**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1日16时许,在沙河市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场地内,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开空叉车去车间装货时,将走路的拉货车司机王某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系望美实业集团销售部部长,主管销售和装卸车辆及人员等工作,其明知杜某某未取得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其驾驶叉车,违法了相关劳动法规。现沙河市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赔偿受害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周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沙河市公安局科学技术检验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勘察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工作中违规操作,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杜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已经具结悔过,并取得谅解,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辉
2020年9月15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