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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李某甲等5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号,2011年3月9日因故意伤害被高碑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号,2011年3月9日因故意伤害被高碑店人民法院被处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临颍县**村**号,2017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2年3个月缓刑3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住雄县**乡**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尚某某、蔡某某、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窝藏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13日下午,王某乙因债务问题在高碑店市**村村**附近被李某乙(已起诉)、李某甲等人将其轿车扣下,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丙随后报警,其兄王某丁(已起诉)电话叫来王某戍(已起诉)等人,李某乙叫来吕某某(已起诉),派出所民警到场后经询问双方发现是民事纠纷后告知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交涉无果后离开现场,之后派出所撤警。王某戍纠集蔡某某等十多人于当日18时许,在高碑店市**道)与吕某某纠集的杜某某、尚某某、李某甲等数十人持械斗殴,造成包括二人轻伤在内的多人受伤,多车损坏。

2.2013年11月份,冯某某向吕某某借款18万元、月息5分,冯某某因工程款结不下来,本金利息还不了,吕某某便指使李某甲、张某甲24小时跟着冯某某,冯某某接打电话需要打开免提,逼迫其筹措钱款以偿还欠债,李某甲、张某甲跟着冯某某长达1个月左右,后迫使冯某某及其妻子、孩子逃离高碑店市。

3.2018年12月份前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在逃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为杜某某躲避抓捕提供食物、手机卡、药物等帮助,致使杜某某于2019年4月1日才被抓获。

4.2016年1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白沟重庆富豪洗浴与李某丙、张某乙发生口角,双方约在高碑店市**镇十里铺大桥东边打架。被告人杜某某伙同平某某(另行起诉)、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汽车赶往十里铺大桥。双方见面后被告人杜某某、平某某、高某某手持镐柄冲向对方,李某丙、张某乙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杜某某、平某某、高某某将对方三辆汽车砸毁。经高碑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财物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2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扣押清单、电信公司查询信息、现场照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生效判决;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张某甲、苏某某、方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同案犯吕某某、张某丙、柳某某、周某某等人供述;被告人杜某某、蔡某某、尚某某、李某甲、王某甲供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法医学检验鉴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蔡某某、尚某某、李某甲,纠集众人结伙持械斗殴,造成二人轻伤二级,多人受伤,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杜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为索取债务采取跟随看守的方式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没有判决的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撤销原判,施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尚某某、蔡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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